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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25 08:4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 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

  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

  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附��合同 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或取消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

  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五)医疗病历;

(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