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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附加金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4 11:41: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的申请

  1、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它与确诊疾病必须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3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附加合同有借款、欠交保险费,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8.11)、欠交的保险费后给付。

  3.4 诉讼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如何交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详见费率表,您可以选择一次交清或分期交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采用分期交付方式时,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

  4.2 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您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应该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付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4 效力恢复

  若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补交所欠保险费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与您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五。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见8.12)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5.2 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单借款时,本附加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借款,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一致。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合同进行保单借款。

  六。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八。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2 发病

  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出现足以使一般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8.3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投保地所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