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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康宁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24 11:07: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相同。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4)(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 同和主合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 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第2年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 同的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 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后因疾 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若已给付或应给付主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但符合本附加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 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 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5.3)。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和 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附加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 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 面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您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撤销主合同。

  3.3 您解除合 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须同时申请解除主合同。 您犹豫期后解除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4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 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金申 请

  重大疾病 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