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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7 10:24: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²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²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人生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 保险金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16)(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 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病 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给付倍数表》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倍数表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或身故 时所处保单年度给付金额

  1-51.00×基本保险金额

  6-101.05×基本保险金额

  11-151.10×基本保险金额

  16-201.15×基本保险金额

  20以上1.20×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 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

  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 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2.5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4),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7.5)的机动车;

  (6)战争(见 7.6)、军事冲突(见 7.7)、暴乱(见 7.8)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 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