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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丰盛豁免保险费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2014-09-17 09:59: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满期;

  3.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4. 主合同终止。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我们保证续保并收取您的续期保险费,除 非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

  1.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四周岁;

  2. 主合同的交费期结束;

  3. 主合同被保险人超过二十四周岁;

  4. 您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续期保险费以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数额为准。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或高度残疾

  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性疾病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若保险费豁免期结束以后主合同需要继续交费,则以后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费仍须交付。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金额豁免各期计划保险费并视为已交付。

  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二、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高

  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豁免各期计划保 险费并视为已交付。

  三、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确

  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 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豁免各期计划保险费并视为已交付。

  四、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患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因疾病导致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 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