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09-17 09:54: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患有疾 病,经医院医生(见释义)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治疗,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 以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20.1.2 恶性肿瘤住院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恶性肿瘤(见释义),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
治疗,我们除按 20.1.1规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以外,还将再按本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 际住院天数给付恶性肿瘤住院补贴保险金。
20.1.3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治疗,我们除按 20.1.1规定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以外,还将再按本合同所 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20.1.4 出院慰问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时间超过 3日的,出院后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出院慰问 金。
20.2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 间隔不超过 90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 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日,且对因该原因住院而给付的出院慰问金最多为 1次。
20.3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 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180日。
20.4 被保险人终身的住院补贴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补贴保险金和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各自的累计给付天数均最多 为 365日。
20.5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21.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1.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21.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1.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精神和行为障碍(见释义);
21.1.9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 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见释义);
21.1.10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21.1.11 身体检查、疗养、矫形(见释义)、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 手术;
21.1.12 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 比赛、特技(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1.2 发生上述 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
21.3 若因上述除 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 11.2合同解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23.1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本合同保险费 率的权利,该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此类保险产品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
23.2 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交付按新的保险费率所计算的保险费。
23.3 若本合同保险费率发生调整,我们将及时通知您。
第二十四条 续保
24.1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以前,如我们未收到您书面提出的不续保申请,并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60日内我们收到您 缴付的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 65周岁生日。)
24.2 若我们决定不再予以续保,将在本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