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鸿祥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3:58: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主合同终止。
第五条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 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 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条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 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 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 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额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 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
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责任免除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 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那么自该项重大疾病确诊后满三十天的
次日起,我们将豁免您保险单上所列主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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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权利调整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保险费
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
费率,以投保时的年龄为计算基础,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调整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第四部分
本附加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