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鸿运相传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
2014-09-16 13:42: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 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并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 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减少后的保 险金额计算。
二、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 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二部分
主合同减额交清;
主合同终止。
6.
7.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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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四部分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索赔时效
第十一条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
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附加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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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生存,索赔权利人需填写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保险金的��领
第十条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三部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额以减少后的金额为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的最低承保金额,其减 少的部分视为您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给您减少部分所对应的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
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九条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
第八条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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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净额:
现金价值:
专科医生:
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
在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 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 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