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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09-16 11:51: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

  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附加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第二条 承保范围

  一、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同。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

  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三、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

  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

  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不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 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 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由输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 种)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若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将

  在保险单上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

  费后,自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 保证续保

  自保险单生效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可以为20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65周岁、70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五种保证续保期间您可以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之一,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接受变更保证续保期间的申请。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