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吉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6 11:45: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
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
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部分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 直传递的特征。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枑》(ICD-10)确定。
2
若被保险人经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
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的申领
第八条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三部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时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并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单年度。第二
个及以后各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加上本附加合同生效时保险金额的5%, 且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生效时保险金额的两倍。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除法
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 金价值净额,及主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及主合同项下红利累积账户余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特别提示您: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的,
我们将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进行理赔,此种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责任不同时发生。
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缴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
的一项或多项,并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程度时,我们根据以下所列 情况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1.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确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较大者的20%:
1) 您枌计为本附加合同及《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缴纳的保险费之和;
2) 该保险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与《光大永明吉康宝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现金 价值净额之和。
2.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确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含 该日)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并扣除十元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