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附加手术补贴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6 11:26: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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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4. 主合同豁免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在豁免范围内;
5.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手术医疗补贴金额基数
指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投保份数乘以一百元人民币。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的零时止。
手术等级 对应的倍数
小手术(C) 1 小手术(B) 1 小手术(A) 2 中手术(C) 3 中手术(B) 6 中手术(A) 9 大手术(C) 13 大手术(B) 17 大手术(A) 21 特大手术 26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同一疾病及由它们导致的并发症而接受两次
(含)以上门诊手术时,对于自前次手术接受当日起九十天内的所有门诊手术,我 们仅按最高一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同一疾病及由它们导致的并发症而接受两次
(含)以上住院手术时,我们仅按最高一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及其导致的并发症而施行手术,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多个手术项 目时,按其中手术医疗补贴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其他各项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及其导致的并发症而施行手术,在同一次手术中涉及多 个手术项目时,我们将累计给付相应的手术医疗补贴金额。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累计给付的手术医疗补贴保险金以手术医疗补贴金额基数的三 十倍为限。
2.5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 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 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手术医疗费用的原始收
费凭证;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