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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每日重症监护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6 11:25: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

  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重症监护津贴保

  险金申请

  申请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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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出院小结及住院病历;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与所附主合同的保险费一同支付。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本附加合同载明的重症监护津贴日额和被保险人的

  年龄对应的费率计收。

  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一、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在终止之

  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本附加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

  不退还任何费用。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合同变更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

  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用在保

  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5.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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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6.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