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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同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09-16 10:12: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患重大

  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四)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一、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合同一致,且必须与主合同保险

  费一同支付。

  二、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一、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

  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中止。

  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附加合同现金价

  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

  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第4页,共13页

  合同中止和复效

  6.1 合同中止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

  6.2 合同复效 一、本附加合同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经我们与

  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复效时应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及其利息和其他

  各项欠款本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合同变更 一、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

  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

  更可以用在保险合同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但联系

  方式的变更除外。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释义

  8.1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

  个保单年度。

  8.2 保单周年日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

若当月没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