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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2014-09-16 10:0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医疗且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了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我们对其在上述期间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5%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所述表一中相应计划的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

  在上述期间内多次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上述期间是指该次住院前15天(含)及出院后30天(含)。

  (2)出院后疗养费用保险金

  若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了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我们在被保险人出院后按下列约定给付出院后疗养费用保险金:

  出院后疗养费用保险金=每日出院后疗养费用给付×给付天数;

  其中:每日出院后疗养费用给付为我们按照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约定实际给付的每日床位费,但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所述表一中相应计划的出院后疗养费用每日给付限额。给付天数为我们按照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约定实际给付保险金的住院天数,但每次给付以不超过15天为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康无忧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共提供三个计划,即下列表一中计划一、计划二和计划三。您可选择其中一个计划。

  本附加合同所称基本保险金额是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份数为基准计算,每份对应的保险责任限额以表一所示。保险计划、份数一经确定,在该保险单年度内不能变更。

  表一:本附加合同各计划各项保险金每份每次给付限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险责任计划一计划二计划三

  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30040060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300040006000

  (其中每日床位费)(100)(150)(200)

  住院手术费用保险金300040006000

  出院后疗养费用保险金

  (每日给付)50100150

  2.2保险期间和��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同意,则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2.3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见7.2)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和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有所区别,您在投保时请注意区分。

  在本附加合��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针对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被保险人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3)或者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含)后患疾病(见7.4)(及时续保者无90天等待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