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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八号护理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9-15 14:3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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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3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络方式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6.4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您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我们将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5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6.1及6.4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7特别提示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为《和谐附加八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附加险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解。

  本合同效力亦受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约束,如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恢复或终止,本合同效力亦相应的中止、恢复或终止。

  {释义

  7.1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3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7.4长期护理状态本合同中所述长期护理状态指经相关专科医师(见7.20)明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