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4:0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7.3)进行必要的治疗(见7.4),我们按其每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进行治疗,前次就诊与后次就诊的间隔不超过90天的,视为同一次事故治疗。
本附加合同共提供三个计划,计划一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计划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计划三的免赔额为人民币300元,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所载明。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及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若我们同意,则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费率计算。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7.3)进行必要的治疗(见7.4),我们按其每次事故治疗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间歇性进行治疗,前次就诊与后次就诊的间隔不超过90天的,视为同一次事故治疗。
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