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0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
加计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的余额,自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但主合同未申请复效的,本附加合同不可以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两年,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我们审核通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8.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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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若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在规定的十日内通知我们,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十日内通知我们。
8.2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验或病理切片报告。但被保险人本人为医师的,其所开具的不可以作为诊断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如转变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资料不齐全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补齐。
8.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我们会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承诺,我们应尽可能在收到完整的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9.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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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9.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本人在领取保险金之前身故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0.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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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同时解除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我们不接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解除主合同的,视同一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
(一)您或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二)您或我们解除主合同的;
(三)主合同已经终止的;
(四)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11.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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