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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10:0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一并终止,并依照主合同的约定,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5.如实告知及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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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我们通知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若您因身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使通知不能送达的,则我们可以将该项通知传达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2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各项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应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3 我们解除权的限制(不可抗辩、禁反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得依照第5.1条、第5.2条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的;

  (二)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

  (三)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已经知道您有未如实告知情况,或已知道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的。

  6.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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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我们将签发发票作为交费凭证。

  6.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的欠交保险费。

  7.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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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合同效力的中止

  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付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复效的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通过并补交欠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