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专项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0:0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从其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中扣除,且以其个人专
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限。支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相
应减少。如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被保险人当次申请理赔额度及当次理赔运
营管理费之和的,本公司在扣除当次理赔运营管理费之后以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限
进行给付保险金。如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理赔运营管理费的,本公司
将依照与投保人约定的支付方式从其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和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中支
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
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
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可以向该
被保险人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追加保险费,并且追加的保险费满足该被保险人个人专项医
疗基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余额时,本保险责任自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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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有效。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
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或投保人
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
户。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专
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
三、公共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投保时约定的门急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当被保
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赔付期
限等给付保险金。
公共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
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
第九条 责任免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免责事项。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本公司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索赔权利人申请领取团体专项医疗保险金、个人专项医疗保险金及公共医疗保险金
时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材料向本公司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本公司核准理赔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和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
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
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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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
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
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二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与分配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