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专项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5 10:04: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在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减少被保险人。本公司收到减少被保险人申请
书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下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或将该被保险人的个人
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
投保人要求减少被保险人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该被保险人的分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2. 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
3. 投保人出具的证明该被保险人因离职或其它原因退出团体的文件。
三、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不足符合本保险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及个人专
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
第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
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后
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本公司应在收到投保人投保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书面决定。因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得短于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单满期日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投保条件
一、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团体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
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子女的年龄应在22 周
岁以下。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团体成员应
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五人。
第八条 保险责任
一、团体专项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投保时约定的团体专项医疗保险金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包括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医疗护理、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失能收入保障、健康体检、
医疗保健、药店购药等。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
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赔付期限等给付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的个人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申请的医疗保险金或个人专
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已经为零时,若投保人建立了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经投保人同意,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内给付剩余的医疗保险金,且以团体专项
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相应减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
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
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零时,本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可以向团体专项医疗基金
账户追加保险费,并且追加的保险费满足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
低金额时,本保险责任自追加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有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团体专项医疗基金账户
余额。
二、个人专项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投保时约定的个人专项医疗保险金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包括住院医疗、门急诊医疗、医疗护理、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失能收入保障、健康体检、
医疗保健、药店购药等。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
赔付比例、赔付金额、赔付期限等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