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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5 09:59: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项或多项,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20%作为轻症疾病保险

  金,本项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二、白血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

  血病,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白血病保

  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白血病保险金,本项白血病保险责任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经定点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确诊三十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

  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对主合同中各项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同时承担保险责任。发生本附加合同中重大疾病保险责

  任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对主合同各项保险金 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经定点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以及附加合同保险 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 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斗殴、自杀、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

  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

  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各保险单年度白血病保险金额及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皆为以下两项的较大者

  (1) 该保险单年度末的主合同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领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白血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 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附加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及相关诊治资料;

  5、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

  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 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有权利调整本产品保险费率,调整后的费率须符合保险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