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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华宝安心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5 09:5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4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津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住院日额津贴

  2.3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

  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60日至50周岁(见9.2)(含 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

  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条件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v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9.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

  1.3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与

  生效

  1.2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 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合同构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u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华附加华宝安心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11]168号,2011年 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5)

  (6) (7)

  (4)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酗酒(见9.7)、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8),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11)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9.12)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

  (2) (3)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2.5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住院

  给付日数以1000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日数 满 1000日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

  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 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 15日为限。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日为限。

  同一次意��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意外伤害住院

  日额津贴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

  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 金。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日为限。

  同一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日。

  疾病住院日额

  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