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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附加旅行宝境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年8月版)

2014-09-15 09:1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申请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但不归责于我们原因导致的给付延误或不属于我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除外。逾期未给

  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付保险金,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将按给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给 付。此外,对于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我们将针对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给付,等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7.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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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7.2 保险金转变为遗产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本人在领取保险金之前身故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8.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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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解除合同会 遭受一定损失。

  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齐前述证明文件和资 料后三十日内按以下约定退还相关费用:(1)若您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在扣除手续费10后,向您无息

  退还保险费;(2)若您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接到您退保申请的次日到本

  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日数,依下表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交的保险费。

  退保申请的次日到保险期间届满时的日数退费比例

  150日以上,不满180日40%

  120日以上,不满150日30%

  90日以上,不满120日20%

  不满90日0%

  8.2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一)您或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二)您或我们解除主合同的;(三)主合同已经终止的;

  10、手续费:指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及佣金的总和。

  (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的其他情形。

  9.其他您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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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争议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由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方式处理:(一)提交仲裁。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由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通过诉讼解决。以诉讼法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9.2 索引 为方便您查找内容,我们制作了条款索引,通过该索引,您可以轻易地找到想进一步了解的条 款内容。

 

 

【索引】

 

释义

1.1

不可抗辩

5.3

合同的构成

2.1

禁反言

5.3

投保范围

2.2

保险事故通知

6.1

合同生效

2.3

保险金申请文件

6.2

保险期间

2.4

诉讼时效

6.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1

保险金给付

6.4

费用补偿原则

3.2

受益人

7

责任免除

4.1

退保

8.1

询问告知

5.1

效力终止

8.2

年龄错误处理

5.2

争议处理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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