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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康乐住院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09-12 14:2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您所购买的本附加合同的份数确定。

  您所购买本附加合同的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每份的保险金额详见保险责任。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和住院前后的门急诊治疗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

  院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各项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5,000 元。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30 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我们将按上述费用的50%给付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每份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限额为人民币300 元。

  在给付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时,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及住院后门急诊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根据各项保险金的约定范围,向被保险人给付获得补偿后的各项费用的余额。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0)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1)、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3)、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4)、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5)不在此限;

  (10)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7);

  (11)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2)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