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安心宝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09-12 14:12: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安心宝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津贴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6)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6.7)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天)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每次住院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 天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 天,本附加合同终止。
合众附加安心宝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 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 天至5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合众安心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住院日额,必须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
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变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