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2014-09-12 12:33: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合同届满前30 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支付保险费。未支付保险费的,如您在主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或须附加条件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主合同交费结束或效力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4.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退还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6.17)差额部分;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增收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
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会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6.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本附加合同所附“现金价值比例表”所列现金价值比例与当年度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