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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一生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1:36: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本附加合同对主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7.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 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8.5、8.6、8.7、8.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 条款目录

  续

  国华附加一生增值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华一生增值终身寿险(万

  能型)(2009)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 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 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

  日、风险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 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若主合同继续有效,我 们会在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附加合同所收取的风险保险费 无息退还至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 加。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附加合同生效满 1 年;

  ② 在被保险人 55周岁(见 8.3)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