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2 10:5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见 8.5)
或成人轻症疾病(见 8.6)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 现金价值(见 8.7),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
给付保险金:
成人重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见 8.8)并被医院(见 8.9)的专科医生(见 8.10)确诊
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扣除给付的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后的金额。
成人轻症疾病提
前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成人轻症疾
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0%给付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但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元。
每种成人轻症疾病只给付 1 次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扣除成人
轻症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金额,当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递减为零 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扣除成人轻症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金之和后的金额。
对主合同的影响 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或再次减少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成人重大疾病”或“成人轻症疾病”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11);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13),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4)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8.15)期间因疾病所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7)。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现金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