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住院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2014-09-12 09:5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应缴的保险费。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保险费发票;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7.3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
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被保险人责任时,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 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 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向您退还该 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接受减少该被保险人 的申请。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