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住院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2014-09-12 09:52: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 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3.1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若连续投保,以第一个生效日为
准)起约定的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病的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我 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我们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和 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 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部分且符合约定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 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限。
2.4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 修复或整形;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 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16. 不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17. 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8. 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出院小结、住院医疗原始收费凭证、 住院医疗费用明细;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部分赔
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进行给付。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
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加盖给付单位的印 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