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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2 09:14: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是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30 日后(若本附加合同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30 日期限的限制)因疾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发生合��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上述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是指住院原因、费用范围及相关标准等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但不包括自费部分和增加自负比例部分。

  被保险人在上述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若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日)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 日后,其由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2.3. 保险金给付限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住院还是多次住院,我们对每个被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应向其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4.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赛马、赛车运动或特技活动或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因精神疾患;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十、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育手术,以及上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的牙齿治疗、镶补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他附属品,矫形和整容手术;

  十二、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或特别护理、特需病房;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我们依照本附加合同第3.3 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并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您须为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