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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康2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09-11 14:05: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0周岁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 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 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

  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 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 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犹豫期后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日住院津贴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住院津贴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 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 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4)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住院治疗无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 后发生疾病或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见释义6.6)就诊,经医师诊 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医院治疗期间,本

  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住院,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见释义6.7)-3)×保险单或本附加险合同批注上载 明的日住院津贴额的所得数额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90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最 高以180日为限,每一保证续保期间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700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于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

  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按本附加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6.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1)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2)、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3)、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4)、摔跤、武术比 赛(见释义6.15)、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 药(见释义6.16)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自杀或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未告知的既往症;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