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安康3号住院医疗保险A款
2014-09-11 14:05: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 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 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0周岁至55周岁且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6.2)或公 费医疗保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对于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续保条件 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60周岁。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开 始
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
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同主险合同一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
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 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 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3),本公 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 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
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
加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 审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 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
司指定医院(见释义6.6)诊断必须且已住院(见释义6.7)治疗的,
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 疗费用补偿后,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 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
障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 构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部 分的65%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公 司累计赔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 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保险金额 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