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安康3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14-09-11 14:02: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1)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2)、跳伞、滑雪、攀岩(见释 义6.1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4)、
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5)、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 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见释义6.16)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释义6.18);
(12)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 疗、人工受精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1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或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 他附属品;
(14) 美容手术、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理疗、推拿、按摩、热疗、 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心理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
(15) 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 症的治疗;
(16) 本附加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 义6.19);
(17)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20)期间住院的,因输血导 致的除外。
2.6 保证续保期间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效日起,每
5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保证续保权。
2.7 保证续保权的终
止
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续
保权终止:
(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3)主险合同保费被豁免; (4)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2.8 保证续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保证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果主险合同
有效且您在本附加险合同届满前30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本公司视 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保证续保,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 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未支付保险费的,如 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本公司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 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2.9 保证续保期间届
满后的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且主险合同剩余交费期大于等
于5年,且您在本附加险合同届满前30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本公 司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
条件。 如果本公司审核同意您续保,则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您应于每个 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本附加险 合同将延续有效。未支付保险费的,如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 本公司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不接受续保或须附加条件续保,本公司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 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w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3.1 保险金受益人
住院医疗保险金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医疗保险金 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 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4)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 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