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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附加安康3号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14-09-11 14:02: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 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 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凡年满10周岁至55周岁且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6.2)或 公费医疗保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对于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续保条 件的被保险人,可续保至60周岁。

  1.3 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开 始

  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

  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同主险合同一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

  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 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 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3),本公 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 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

  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4)。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

  加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 审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 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 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

  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

  司指定医院(见释义6.6)诊断必须且已住院(见释义6.7)治疗的, 按照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范围内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65%给付 “住院医疗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已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的,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 医疗费用补偿后,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 理机构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公 司累计赔付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 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保险金额 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9),无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