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5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受益人给付成人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 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6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6.11);
(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2);
(9)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或 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 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或 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成人重大 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