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09-11 13:5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驾驶
6.9 无有效行驶证
6.10遗传性疾病
6.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
6.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
6.13专科医生
6.14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利率
6.1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6.1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 完全丧失
6.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6.18永久不可逆
安邦附加安泰1 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u 您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安邦附加安泰1号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
是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 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 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
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 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 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附 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
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 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5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 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3),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险 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6.4)导致本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少儿重大疾病 保险金
成人重大疾病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经医院(见释义6.5)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 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少 儿重大疾病(见释义6.3.1)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少儿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
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成人重大疾病(见 释义6.3.2)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且在确诊后30天仍生存的,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向成人重大疾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