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1 13:4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时,由被保 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 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2);
(3)由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 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费用 结算明细表及处方;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 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投保人单位出具的与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经本公司同意,也 可提供由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
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
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天
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主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险合同由于上述情况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5.4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合同内容变更;
(2)被保险人变动;
(3)争议处理。
z 释义
6.1 现金价值 具体等于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保险期间月数-本附加险合同
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已经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