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09-11 13:4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面文件。
1.2 投保范围 本��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的成立与
生效和保险责 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即退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二 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保险人对应的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1)。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建
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2)事故并在医院
(见释义6.3)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4)治疗,本
公司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的 实际医疗费用(见释义6.5),按投保时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 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 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 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 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 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医疗费用补偿
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
径(包括政府、企业、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医疗费 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
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 用金额为限。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2.4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2.5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且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6);
(4) 被保险人酒后���驶(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9)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 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 用非处方药(6.10)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2)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不符合施工章程规定而导致的意 外;
(13)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w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具体交费标准见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极短期保险费(6.11)标准交纳保险费。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
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