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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C款

2014-09-11 11:19: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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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等待期。 但对于扁桃腺、甲状腺、中耳、胆道系统方面的疾病及痔疮、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包 括盆腔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

  天)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 4接受住院治��无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的病症释义 5,经医生释义 6 诊断必须

  释义 7

  且已经住院 接受治疗的,我们按照如下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释义 8

  对于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凭证的被保险人,我们将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的 10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对于未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的被保险人,我们将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的 7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释义 9

  我们对同一次住院 所付的累积保险金给付责任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内所 付的累积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五倍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三十天(含第三十天)及出院后三十天(含第三十天)内,因与住院 相同的原因进行门诊医疗(此期间内多次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我们按照 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医疗费用的 80%给付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及出 院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之和以 200 元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内住院前及出院后 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之和以 1000 元为限。

  上述两项医疗费用必须在被保险人住院所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并且扣 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医疗保险计划已支付的款额。

  第八条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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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13的机动交

  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释义 14(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 15(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释义16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释义 17,酗酒释义 18,自杀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释义19、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释义

  20、探险释义21、武术比赛释义22、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释义23、赛马、赛车;

  (10)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先天性缺陷;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释义24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2)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变性手术 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节育(包括绝育)、怀孕(不包括宫外孕)、流产、分 娩(包括难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发生上述(1)至(15)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 任。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默认为被保险人本人。

  释义 25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