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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如意出行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09-11 11:07: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由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书;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门急诊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门急 诊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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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您需要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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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二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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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若我们已按本附加合同给付保险金,在该保险事故发生日的保单年度内,如果您要求解除本 附加合同,则无退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附加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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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 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职业或工种的划分将按照投保时我们的核保规则进行。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您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 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我们。

  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我们对该 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 期保险费。

  第七部分释义

  释义 1、本公司: 是指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释义 2、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释义 3、本附加合同生效: 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

  日件下,本附加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释义 4、乘客: 是指合法持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该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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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之工作人员。

  释义 5、乘坐 : 是指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

  或甲板时终止。

释义 6、火车 :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