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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人寿附加豁免保费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2014-09-11 11:02: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符合保险责任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凭下 列证明、资料的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释义 21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豁免保险费情形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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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是对于下列情形,我们将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1) 须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2) 涉及调查与核实您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3) 保险事故释义23发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的。

  对确定属于应当豁免保险费情形的,我们将在核定后十日内,通知申请人豁免事宜��

  对不属于应当豁免保险费情形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 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投保人应于生还后三十日内补交所有已被豁免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权利,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二年内行使,超过二年不行使此权利的,则丧失此权利。

  第十二条 持续残疾证明

  自豁免保险费以后,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持续残疾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 于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及我们的有关规定。持续残疾证明必须由我们指定的医院提供,体检 必须由我们来安排进行,所需费用均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提供这些证明或未按我 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停止豁免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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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与主合同相同。在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 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第五部分 现金价值权益

  第十四条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零。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具体计算方式参照本附加合 同释义中所界定的“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释义 24”。

  第十五条 减额交清

  减额交清保险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六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之次日零时起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释义 25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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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主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3)主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4)因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附加 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