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金富保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2014-09-28 13:37: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金富保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 时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
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二倍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高速列车意外伤害事
《金富保两全保险A 款(分红型)》2011 年9 月备案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五倍的基本保额给付高速列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五倍的基本保额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
不再给付上述其他各项保险金。
六、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百
分之一给付生存保险金。
七、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 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金富保两全保险 A 款(分红型)
条款目录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三条红利第十七条保险金给付
第四条责任免除第十八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九条身体检查
第六条保险期间第二十条保险费的缴付
第七条基本保额第二十一条借款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二十二条欠款的扣除
第九条合同犹豫期第二十三条效力恢复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四条年龄错误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六条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受益人第二十七条释义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通知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 BENK。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见释义)当日24时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 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二倍的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