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丰(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3:2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 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 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终了红利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 式选择权 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 换的保险金金额不得低于转换时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分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我们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 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 年度的红利分配。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本 合同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种:①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 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满期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期 生存保险金一并给付。
②体恤金红利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 我们将以体恤金红利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③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 配,我们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
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为 5 年和 10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 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每份年交人民币 1,000 元,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的利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