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丰(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13:2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已分配
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保单年度的红利计算。
(3)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 额之和。 上述各项保险金额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和 15 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
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满期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 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您已支付的保险费;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 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 “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合同 约定的交费期数”。
(2)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 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 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①105%×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额外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保险金 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 后,我们按“身故保险金”的 1 倍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 50 万元为限。
公共交通意外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身故额外保险 年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
金 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 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 故额外保险金”后,我们再按“身故保险金”的 1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以人民币 30 万元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