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Ⅱ)
2014-09-28 13:21: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Ⅱ)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意外伤害(见10.5)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以上各项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Ⅱ)条款
(平保寿发[2010]228 号,2010 年10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Ⅱ)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0.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6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内因意外伤害(见10.5)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 年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