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Ⅱ)

2014-09-28 13:21: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见10.18)。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的满期生存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 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