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灿人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28 11:08: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 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
保险金额
2.1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5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
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0周岁。
投保年龄
1.3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见9.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金灿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合同构成
1.1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金灿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受益人
3.1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2.3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
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2.2
(2)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的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