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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金富月盈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8 09:5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时,若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则本公司应

  先扣除上述款项后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红利。

  第二十四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借款及利息后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五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金富月盈两全保险(分红型)》2011 年 11 月备案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 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额不 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 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额计算相应的保险金。

  3、 若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补足差额部分;若实际已分配 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

  同及附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释义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单周年日 : 指本合同的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的

  保单周年日。

  缴费年期 : 本合同的缴费年期在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 本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第一个保单年度,此��每个保单周年

  日 24 时起至下一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公共交通意外: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 伤害事故 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 : 指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 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铁路列车、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 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和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不属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

  工具。

  高速列车意外: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高速列车,自踏入高速列车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

  伤害事故地走出高速列车的舱门止,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

  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高速列车: 高速列车是指最高行车速度每小时达到或超过 200 公里的铁路列车。本合同仅保障作为公

  共交通工具使用的高速列车,包括:高铁、动车、磁悬浮列车。

  航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

  事故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

  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的事故。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