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11: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息在 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保单贷款
6.2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 数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 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 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现金价值
6.1
现金价值权益
6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的支付
5.1
如何支付保险费
5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
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 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每一保单年度的红利在保单周年日分配后,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 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 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4
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与我们
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 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7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
未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未还款项
8.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 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年龄错误
8.3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8.2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8.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